两起幼师体罚幼儿事件对比 舆情处置能力彰显责任担当
文 陶凯龙
据报道: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羊圈子镇一所幼儿园四名老师被指殴打女童。当地派出所立案处理后,对涉事老师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盘山县教育局回应称,此事正在处理中,未告知对涉事幼儿园和老师的具体处理结果。
无独有偶,5月16日,新疆库尔勒市教育局通报有网民反映“库尔勒市益都幼儿园教师拍打孩子额头的不当行为”,并上传相关视频。事件发生后,库尔勒市教育局成立专项工作组,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益都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该园教师杨某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拍打孩子额头的不当行为属实。
库尔勒市教育局责令该幼儿园进行全面整顿,对涉事教师严肃处理。目前,幼儿园已辞退涉事教师。库尔勒市教育局对该幼儿园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全市通报批评。库尔勒市教育局将继续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做好涉事幼儿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工作,举一反三,加强教师行为规范管理,强化教职工法治教育及职业道德培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举报电话:0996-2168231),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两起接连发生的幼师体罚幼儿的恶性事件相继曝出,这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后一起,舆论哗然并上了网络头条热搜。
实际上,公众在意的不仅是教师师德问题,更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出现不良事件的应对处置机制与能力,这关乎公平正义与行政责任担当。
相比之下,盘山县教育局对比新疆库尔勒市教育局对于舆情处置的快速反应赢得公众好评,明显缺失舆情敏感程度及处置能力,而与其说是处置舆情,不如说是安抚社会公众情绪(民心),化解社会矛盾,这不仅是法定责任和义务,更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盘山县教育局面对记者采访只是表示正在处理中,显然缺乏主动发声的意识,媒体采访及时发声这是一种机会,也是一种尊重,不发声则显示缺少人文化关怀,没有共情背后是缺少责任担当的本质。
库尔勒市教育局从成立专项工作组展开调查核实显示出重视程度,证实拍打孩子额头属实,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是基于实事求是,不袒护,不回避,客观公正,对幼儿园整顿、通报及加强全市培训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完全赢得了公众的好评,更锦上添花的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做好涉事幼儿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工作,更是人文关怀满满,不失为处置舆情的成功典范案例。
现实中,很多涉事单位在面对突发舆情是手足无措且以沉默应对,在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媒体)时代显然落伍甚至造成二次舆情发酵,教育行业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会因为冷处理,置之不理或者消极应对就慢慢归于平静,相反会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公众会对主管部门的冷处理认为是一种权力傲慢,认为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被冒犯,缺乏基本尊重,从而激化矛盾并引发强烈质疑。
公众会从一个与自己无关的社会事件中联想或映射到自己生活中面对的境遇,出于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及自身价值、同情心等因素假设自己是事件受害方,以朴素的正义感为基础,通过网络自媒体转载评论等进行同情声援,从实际行动助推事件成为热点话题并引起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相关媒体、大众的高度关注进而推动政府主导尽快解决事件本身,给公众满意的答复。
第一时间不及时发声回应社会关注是处置舆情失败的首要问题,即便在事实不清淅,没有详细调查的情况下,作为主管部门也应该表明立场,站在公平正义法、律法规及公众期待特别是人文化关怀给予回应,为调查赢得时间。
调查核实需要时间,但是行动很重要,包括但不限于与家属积极沟通并共情关怀,及时通报调查进展,畅通监督渠道并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警示辖区教育机构以此为戒。
但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社会安全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呢?
这不是没有社会管理安全风险评估意识的问题,说白了,这是重形式,轻管理的表现,归根结底是没有责任和担当,总是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解决问题,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思想在做怪,学校出现各种问题,原因大多是家校之间联动不紧密、思想动态掌握不及时、安全教育引导不到位,其中最重要的是沟通协调能力太差,没有服务意识,没有媒介素养,没有公关能力等导致。
就盘锦市盘山县辖区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事件而言,3岁的女童,身体还未发育硬朗,智力、思维尚在塑造当中。老师多次殴打女童,导致女童身上出现多处淤青,是对女童身体健康极大损害。这种暴力行为,还可能导致长期创伤:轻则产生焦虑、自卑、社交障碍,重则影响大脑发育,形成“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女童夜间哭闹、拒绝交流等表现,正是典型心理创伤反应,若未及时干预,这种阴影可能伴随其成长,甚至影响未来的人际交往与性格形成。
事件不可谓不恶劣,当地教育局在进行调查的时候除协调其他政府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并与家长沟通安抚、全县警示教育、畅通监督渠道外,要重点调查并解释殴打女童是一名教师的个例行为,还是多名教师的“默契”做法?第二,是否存在其中一名涉事老师在行政拘留期满后是否又出现在幼儿园,是否回到园内继续工作?第三,园方在家长提出异议后是否第一时间提供监控录像调查核实?是否配合教育局调查?第四,对于对涉事教师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偏轻?第五,涉事幼儿教师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具备教师资格?第六,平常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辖区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监管究竟是否做好?第七,对于发生此类恶性事件,教育主管部门该担何责?何人担责?如何避免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此等问题都应一一给公众做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推敲的解释和答案。
从法律讲,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界限问题,当前处罚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若伤情鉴定达到轻伤标准,或存在长期虐待情节,涉事教师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类似案件中,郑州某幼师因长期虐待学生被刑拘,最终获刑一年。第二, 幼儿园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幼儿园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园方未有效监督教师行为,暴露管理失职。
幼儿园是孩子开启探索之旅的地方。这份旅程应当是轻松、美好的,而不该成为成长记忆中的阴影。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和用人机制,严惩行使暴力者,才能真正防止类似乱象再次发生。
即将在2025年6月1日“儿童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是为了保障中国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地方执行的如何,不仅考验执法者和管理部门的执法及管理能力,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所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正途。